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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举报:举报倒卖陈粮几小时后 被厂长儿子开车撞死

发布于:2020-11-23 被浏览:3799次

2017年1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发生一起杀人案。前几个小时,双鸭山居民刘旭向双鸭山粮食局执法大队举报,友谊县丰源油厂在运输陈米。刘旭东报告后,谋杀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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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发生一起杀人案。2月7日晚8点,侯夫妇正在家里看电视,突然一辆车撞上了房子,车前两侧各躺着一名男子。

侯怎么也想不到,发生在自己眼前的这一幕惨剧竟然和一篇报道有关。

前几个小时,双鸭山居民刘旭向双鸭山粮食局执法大队举报,友谊县丰源油厂在运输陈米。执法大队队长王浩在电话里告诉他,已经让友谊县粮食局派人去取样了。事发前两小时,刘旭东派四个弟弟到丰源油厂监督友谊县粮食局执法。途中,他联系了另一个举报者。当他到达的时候,悲剧已经发生了:刘氏兄弟三死三伤。

开车撞人的王鹏是丰源油厂老板王冰夷的儿子。2020年11月18日,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查该案。在法庭上,王鹏否认被指控故意杀人,并描述为驱散人群。经过一整天的审判,法庭宣布了宣判日期。

11月20日,红星记者联系双鸭山粮食局,核实刘旭东等人的报道中是否有调查结论,但在新闻稿发布前未收到回复。

11月18日,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缘起

一次针对倒卖陈化粮的举报

火车窗外广阔的土地上,一堆堆的玉米秸秆排列整齐。这是黑龙江省东北部的双鸭山市,友谊县位于双鸭山市的西部。是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之一,农作物有大豆、玉米、水稻等。

黑龙江和兴粮油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米业)注册在友谊县友谊粮库东侧,主要从事食用酒精生产、玉米大米收购和粮食销售。

黑龙江省粮食局官网显示,2016年6月,在黑龙江省粮食系统工作会议上,一位名叫陈的领导介绍说,超期限储存和储存后的粮食不仅质量低劣,而且继续储存风险更大。政策上,只能卖给酒精、饲料等加工企业。陈姓领导指出,招标采购超期粮食的企业所在地粮食局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派出现场监督员,对其采购的超期粮食的支付、交付、运输、仓储、加工和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这些大米不流入口粮市场。

会上,和兴米业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因为当年5月27日的定向销售成交记录显示,和兴米业竞拍大米19426吨,最高单笔成交价格为每吨1670元,远高于“每吨大米1300元”的销售底价。不久,和兴米业被查出涉嫌倒卖陈米(即积压大米)。

在黑龙江省食品系统相关会议上,和兴米业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刘旭东与和兴米业的老板王冰夷有业务往来。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6年8月,和兴米业小股东余某发现和兴米业向友谊县丰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油脂厂,业主也是王)倒粮。所以,他们买了一台摄像机,并决定负责它。

据刘旭东介绍,2016年10月和2017年1月,他们多次拍到丰源油厂“倒粮”。在这期间,他们被对方发现并追逐。2017年2月6日和7日,他们向双鸭山粮食局举报,和兴米业倒卖过期储粮,并将过期储粮倾倒在丰源石油公司。

“严格来说,粮食局必须派人监督他们竞标的大米从交货到加工的延长储存期。不过他们可以偷偷把大米拉到丰源油厂异地储存,然后后者再转卖。”刘旭东说,据他所知,这些大米的投标价格在每吨1500至1600元之间,买方的购买价格是每吨2400元,所以利润比生产酒精大得多。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双鸭山粮食局监管科科长王浩(原执法大队队长)向警方证实,2017年2月7日,包括在内的四五人前往粮食局举报王酒精厂将拍摄到的过期大米带到丰源油厂倒卖。之前,他们也来过(举报)一次。

案发

夜里,撞入民房的车和命案

刘旭东报告后,谋杀发生了。

2月7日晚8点,侯夫妇在家看电视,听到外面有争吵声。三五分钟后,他看到一盏车灯照在他家的窗户上,然后就是一声水花,房子墙上的砖头飞在他腿上。

王鹏开车进私宅

“我们被吓呆了。过了10多分钟才减速,发现一辆白色车头进了屋。”侯在事发后向警方回忆说,有一名男子躺在车前东西两侧的地上。他们没有动,被医务人员带走了。

就在两个小时前,刘旭双鸭山粮食局执法大队队长王浩打电话报告,丰源油厂开始“倒粮”,希望执法部门赶紧到现场调查取证。在对话中,王队长提到:“当务之急是你先监控它。”刘旭东说:“我害怕人类的生命,我监控反转.难道这个责任没有落到我们头上……”

当时的友谊县粮食局局长李臣良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2月7日下午6时23分,他接到王浩的电话,称有人举报,怀疑王冰夷经营的和兴粮油定向拍卖中的陈米未得到处理,部分被转移到丰源油厂,正在被倾倒。

王皓在电话里对刘旭东吼道:“你也帮我看看他们去不去。”刘旭东把四个弟弟叫到丰源油厂,监督友谊县粮食局的执法。途中,他联系了另一个举报者。

李臣良作证说,当晚7时30分,他带着县粮食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到丰源油厂进行大米取样。

2月7日晚19时40分左右,等四兄弟乘坐李的面包车来到丰田石油工厂门前。

片刻之后,冲突发生了。

经过调查,友谊县警方初步“还原”了该事件。20时许(检方起诉书认定时间为19时45分),王等人的车从丰源油厂门口出来时,顾(王的司机)开车送王夫妇走在前面。这时,等五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停在厂门口的南边,给乘坐的那辆黑色奥迪轿车拍照或录像。

顾开着黑色奥迪来到跟前,在面包车前停下。王和顾下车制止与等人的肢体冲突。和其他人用镰刀和鹤嘴锄打败了王和他的司机顾。

殴打期间,王的妻子给儿子王鹏打电话。王鹏驾驶一辆白色奥迪Q5越野车到丰源油厂门口,在油厂门口的马路上撞上了刘振东等人,还有一辆面包车停在油厂门口马路的南边。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将刘振东和刘卫东撞进了道南的杂货店,在丰源油厂门口,造成刘振东死亡和刘卫东重伤。

与此同时,顾驾驶着一辆黑色奥迪轿车来到油脂厂入口的东北侧,靠近油脂厂宽阔的围墙,与相撞,并把车开到油脂厂入口东侧靠近围墙的雪堆上。碰撞后,王鹏和顾用工具与和刘啸东搏斗。

警方指出,刘振东死亡,刘卫东、刘文东、刘晓东受伤,路边一栋居民楼受损。

友谊县警方将“抓捕过程”描述为:警察赶到现场,用鹤嘴锄阻止王鹏追赶刘啸东,然后抓获王鹏。

一审

车撞举报人,厂长之子涉故意杀人被判死刑

事发一年后,双鸭山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起诉王鹏。

根据检方指控,王鹏开车到达现场,撞向站在黑色奥迪旁的刘氏兄弟,并将刘振东和刘卫东撞向油脂厂对面的居民楼。后来,王鹏从后备箱里拿出鹤嘴锄,在靠近刘文东车尾的地方用鹤嘴锄打了他的头,把刘文东撞倒了。在追刘啸东的时候被警察拦住了。

经法医鉴定,刘振东死前骨盆左侧因钝器所致骨折,骨折端移位,伴有左股静脉破裂,失血而死;刘卫东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刘文东的受伤程度是轻伤。刘啸东的受伤程度是轻伤。

双鸭山市法院判决书中案件监控录像描述

检方认为,王鹏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死亡,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5日,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法院判决,王鹏辩称自己没有杀人意图;他的辩护律师指出,王鹏是防卫错觉,属于过失犯罪,受害人有过错,王鹏构成自首;事发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29万余元,请求从轻处罚王鹏。

王鹏的供述摘自判决书:2017年2月7日晚,母亲打电话说有一群人用鹤嘴锄殴打父亲和弟弟,叫他报警。他报警了,对方说他报警了。他开到丰源油厂门口,看见那伙人拿着镰刀和鹤嘴锄围着他父亲的奥迪A6轿车。顾在车前,他撞上了奥迪轿车的尾部。那伙人跑到货车前面。他倒车撞了几下面包车,然后掉头继续撞那伙人。

“他们跑进丰源油厂,我开车进去,他们跑到外面水泥路上,我撞上他们,撞上候车室。后来有人接了车。我拿着后备箱的把手打了另一个人。我可能会撞到头。另一个人打了我的头,把我撞倒了。我和顾追着这个人。我没有打他。警察把它拿走了。”

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定,驾驶机动车多次殴打受害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死一重伤一轻伤。王鹏主观恶意极深,犯罪手段极坏,犯罪后果极重。判处王鹏死刑,立即执行。

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鹏死刑

对于王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杀人意图,构成正当防卫,属于过失犯罪的抗辩和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回应:王鹏乘车到达现场时,双方追击已经停止,王鹏开车撞受害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王鹏将被害人撞入屋内,让伤害发生,不属于过失犯罪。

一审宣判后,王鹏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王鹏的部分事实

庭审中,王鹏仍否认起诉书中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称是自己开车冲撞驱散人群。王鹏的辩护律师指出,此案系被害人组织用镰刀殴打王、顾,用武器砍倒王鹏母亲的奥迪A6轿车所致。王鹏才赶走了刘的弟弟,而不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这是正当防卫。

公诉人不同意王鹏的自卫或防卫行为,指出王鹏乘车到达现场时,双方已经停止战斗。公诉人还提到,受害人是导致冲突和局势升级的过错方,不应追捕王、等人。

对此,受害方律师反驳说,受害方没有过错。在双鸭山粮食局执法大队队长王浩的要求下,受害人前往油厂部协助监督友谊县粮食局执法人员是否前往油厂采样大米。在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都没有针对被告的挑衅行为。

被害人的律师表示,监控录像显示,王和顾驾驶A6轿车先进入,这是之前被遗漏的一个重要事实。在企图撞击之后,他下了车,打了刘振东的头和脸。和他的兄弟阻止了对王和顾的非法侵害继续进行。在手持“镰刀柄”制止两人非法侵权后,他们立即退出油厂,站在马路对面,与被告没有任何肢体接触,也没有砸车。

“被害人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自我克制,同时报警,等待警方处理。受害者用镰刀打王、顾,没有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没有防卫过当。”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检方与被害人就王鹏是否如实供述存在巨大分歧。公诉人认为,虽然王鹏不承认犯罪,但他承认这是刘振东死亡和刘卫东重伤的结果。鉴于王鹏对主要犯罪事实基本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被害人的律师指出,王鹏在三次庭审中拒绝承认其杀害被害人的意图。不承认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

“王鹏说,因为他看不到受害者的位置,他加速了人和车进入房间的碰撞。他只是想逃避或者减轻刑事处罚。”被害人律师称,王鹏拒不认罪,无理诡辩,对被害人,尤其是对死者家属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

庭审中,死者刘振东的女儿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判处被告人王鹏死刑,并立即执行。受害人还提出通过油脂厂退还王鹏家人支付的医药费(扣除治疗费用后14万元,剩余15万元)。

受害人的律师还提到,的腿部、胸部和肺部受伤是由顾驾车撞击造成的,头部骨折是由顾持枪殴打造成的。公诉人没有谷素娥富森,这是被告的疏忽。

11月18日庭审持续到当天18: 30,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改日宣判。

重审开庭

双方均提到正当防卫

犯罪至今已近4年。倒卖陈粮的原始报告核实了吗?据悉,早在2017年4月12日,友谊县粮食局就向双鸭山粮食局通报了刘旭东等人涉嫌侵犯丰源油厂食品安全的调查情况。

根据酉县粮食局的报告,事发当晚,该局执法人员对油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大米存放在圆筒仓和大门东侧的仓内均广场,圆筒仓东侧存放了少量发霉的大米。

友谊委员会食品局调查

执法人员在仓库采集大米样本,并将采集的样本送至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江分中心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圆柱形仓库和方形仓库的大米不适合储藏。

根据《稻谷储藏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脂肪酸值(KOH/千碱)/(mg/100g)大于37.0的籼米或脂肪酸值大于35.0的粳稻被认为严重不适合储藏,丰源油脂厂采样大米的脂肪酸均超过此标准,被认为严重不适合储藏。

根据友谊县粮食局的报告,3月20日,该局对丰源油厂圆仓和方仓储存的大米来源进行了调查和询问,其中包括王、股东郑、韩回、四人表示,丰源油厂已经多年没有运营了。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决定将闲置的圆柱形仓库出租给李永云,厂长郑与李永云签订了圆柱形仓库使用合同(证明材料:租赁协议)

当月23日,友谊县粮食局找到李永云。在得知李永云自己租用仓库后因为身体不好没有生意,不知道仓库里大米的来源。随后,该局对王、郑、韩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王表示,通过开板得知郑和韩隐瞒真相,以李永云的名义联合收购大米。

根据友谊县粮食局的报告,经过询问郑和韩,两人承认了购买大米的事实。2016年3月至5月,两人通过公开购买的方式在丰源油厂购买了1700多吨大米。送粮人是农民和粮食经纪人,大米的去向和买家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11月18日庭审期间,被害人律师指出丰源油厂不适合储存大米。严重的大米不适合储藏,只能在政府监管下出售使用,完全不能在公开市场购买。友谊县粮食局应该对此进行调查。同时,被害人的律师还请求法院转移线索,对郑、韩制作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进行调查。

刘旭东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用它作为证据报道了一开始拍摄的食品倾倒视频,但双鸭山粮食局至今没有索要和调查核实。

根据友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20年7月15日出具的《说明》号文件,经与友谊县粮食局沟通协调,友谊县粮食局不会出具和兴米业是否有转卖陈粮的结论。

友谊县警察出《说明》

11月20日,红星记者联系双鸭山粮食局法务部部长王浩,核实刘旭东等人的报道是否有调查结果。王浩说他已经不在那个位置了(原执法大队队长)。

随后,记者联系了双鸭山粮食局副局长杜昂,杜昂已接到刘旭东等人的举报。对方表示,此事由友谊县政府部门调查。“这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只能帮助协调。我们和下属有指导关系。只能管市区,不能去别的县查。”

"双鸭山粮食局有没有和友谊县核实调查结果?"记者问。副局长杜昂要求记者联系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此事应联系法务部。红星记者再次联系王皓,但截至发稿时,他们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红星记者高辛来自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编辑关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