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细解释“回归代孕女孩”:亲生父母构成遗弃行为 有配合子女户口的义务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马旭
四川成都“提现代孕女孩”不能去户口一事继续引起关注。据媒体报道,该女孩的生父近日回应称,三年前因母亲吴传川(化名)感染梅毒而弃婴。她没想到吴会给她生孩子,现在她愿意帮她的孩子去料理家务。他透露自己在抛弃胎儿后找到代孕生双胞胎。
事件有了新的进展,但很多网友对此次事件涉及的“非法代孕”、“疑似非法遗弃”等问题提出质疑。
对此,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告诉东方。com记者今天下午(1月13日)认为,女孩的亲生父母构成遗弃罪,但不一定构成遗弃罪,应该承担抚养费用。此外,他们还有义务配合子女的户籍。
(吴传川与少女,土源网)
纵相:本次事件中各方(代孕中介、寻求代孕者与代孕人员等整条产业链)是否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连律师:民事行为应当遵循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从当事人约定的代理行为来看,由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对代孕者和被代孕者应该进行什么处罚。但在实际案件中,有很多因代孕导致的疑似遗弃、诈骗案件,以及非法医务人员参与代孕或疑似非法行医等刑事犯罪案件。
纵相:代孕女童被“退单”,她生物学上的父母是否涉及遗弃罪?又是否应该承担她的抚养费用?
连律师:“退单”是否构成委付,理论上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独立生育权,亲生父母在退单后已经放弃生育,属于代孕者的私人行为,不应构成遗弃。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孩子是无辜的,亲生父母就应该承担抚养的义务。
但法律对遗弃罪的判定也很严格,必须是指有赡养义务的人,拒绝赡养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如老人或年轻人,以及有一些行为恶劣如行为人反复教育,拒不改正,使被害人的生命处于危险境地。
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个人认为构成遗弃罪,但不一定构成遗弃罪,还应承担抚养费。
纵相:代孕出生的孩子能不能获得户口?本次事件中,没有出生证的孩子,户口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生物学父母有义务配合吗?
连律师:法律应该给代理人同等的保护,代理人自然要有户口。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被抚养人或邻居应向婴儿常住户口的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出生登记。遗弃婴儿的,收养人或者育儿机构应当向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现实中户口一般用《出生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要提供亲子鉴定。既没有出生证明也没有亲子鉴定的,可以提供民政部门的收养手续。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应联系公安户籍部门按流程妥善处理,其亲生父母有义务配合其子女进行户籍登记。
纵相:对于本次事件,你有哪些建议?这一事件给我们带来哪些启发?
连律师: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代孕在我国无论从伦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s="one-p">代孕行为不仅损害妇女人格尊严,更是某些代孕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严厉打击。因此,我个人认为,应绝对禁止代孕,并且出台法律明确违法实施代孕各方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也要承认当前代孕确实普遍存在于我国的灰色地带中。它的出现有多种原因的,比如已婚先天性无子宫、子宫摘除者或已确诊不能生育者收养子女等等,并且法律对于收养的规定又过于严格。
因此,鼓励收养,改革收养制度是解决不孕者实现养育孩子的最佳政策选择。例如,应修改《收养法》中关于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年满30岁的规定,例外规定已婚先天性无子宫或子宫摘除者或已确诊不能生育者收养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事件回顾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6年,44岁的吴川川为谋钱财接受代孕(系移植胚胎,孩子与吴没有血缘关系),不料染上梅毒遭客户退单,吴川川怀疑是同住的其他代孕妈妈传染给自己。
因其怜惜胎儿、拒绝流产,最终吴川川回到老家产下女儿。但在孩子出生前,因生活拮据,吴川川卖掉了孩子的出生证,致使3岁女儿至今无法上户。
据吴川川介绍,当地公安局与卫健局均表示,孩子在程序上不符合上户条件。为解决孩子户口问题,她踏上了寻找当年的客户、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的道路。
“前段时间,我已经在内蒙古找到了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是对方现在已经有了一对双胞胎儿子(通过代孕),比我那个小孩小一岁。对方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卖了一套房,花了70万元才有了现在的孩子。他说以他的条件,不允许再为这个小孩负责任。”吴川川表示。
吴川川称,孩子的亲生父亲已经50多岁,母亲也近50岁。她的诉求,是让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帮忙办理抱养手续,即做亲子鉴定,再开具一个抱养证明给自己,孩子由其自行抚养。
但此前吴川川从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与其妻子处得到的回应是,两人意见不一,认为吴川川需要进一步明确落户手续流程和法律责任,双方再做打算。